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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體系認證簡介
ISO14001認證標準是在當今人類社會面臨嚴重的環境問題(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生態環境惡化、海洋污染等)的背景下產生的,是工業發達國家環境管理經驗的結晶,其基本思想是引導組織按照PDCA的模式建立環境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從最高領導到每個職工都以主動、自覺的精神處理好自身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不斷改善環境績效,進行有效的污染預防,最終實現組織的良性發展。該標準適用于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并適用于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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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認證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法規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于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組織確定為能夠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 通過下列方式展示對本標準的符合;
1) 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2) 尋求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對其符合性予以確認;
3) 尋求外部對它的自我聲明予以確認;
4)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進行認證/注冊。
本標準規定的所有要求都能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其應用程度取決于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它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以及它的運行場所及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料性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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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流程
第一階段,建立并實施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階段。
這一階段,組織應建立并實施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從形式上符合ISO14001標準的要求。
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遵循自愿原則,由組織最高管理者決策是否建立和實施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如果組織決定建立體系,具體應完成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做好人、財、物方面的準備。最高管理者應授權建立相應的機構,并給予人力和財物方面的支持,以保證體系建立和運行的需要。
第二,要做好初始環境評審。這項工作是對組織的環境管理情況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找出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并分析其風險,以確定控制方法和將來的改進方向。一般來說,要做初始環境評審,先應組建由從事環保、生產、技術、設備等各方面的人員組成工作組。工作組要完成法律法規的識別和評價,環境因素的識別和評價,現有環境管理制度和ISO14001標準差距的評價,并形成初始環境評審報告。
第三,要完成環境管理體系策劃工作。所謂的環境管理體系策劃,就是根據初始環境評審的結果和組織的經濟技術實力,制定環境方針;確定環境管理體系構架;確定組織機構與職責;制定目標、指標、環境管理方案;確定哪些環境活動需要制定運行控制程序。
第四,編制體系文件。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是一個文件化的環境管理體系,需編制環境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
第五,運行環境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編制完成,正式頒布,就標志著環境管理體系已經建立并投入運行。
在體系運行期間,為審查組織的環境管理活動是否已按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的規定進行,環境管理體系是否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為確定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有效性,組織應組織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貫穿這些工作始終的另一項重要工作是全員培訓。建立和實施環境管理體系強調全員參與。建立和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任何一個環節,都有賴于全體人員共同努力,任何一個員工都不可能游離于體系之外,為使他們都能理解并以實際行動支持體系的建立和運行,組織必須進行充分的培訓,內容從ISO14001標準,到環境方針,到適用法律法規,到個人職責,到重要環境因素,到體系文件,到作業指導書,到運行記錄……
如果組織在建立和實施體系的過程中,需要人員培訓和技術支持,可以向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尋求幫助。
第二階段,認證取證階段。
經過內審和管理評審,組織如果確認其環境管理體系基本符合ISO14001標準要求,對組織適用性較好,且運行充分、有效,可向已獲得認證資格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并簽定認證合同,進入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審核階段。
認證審核是認證機構受組織委托,以第三方身份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與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的符合性和運行、保持的有效性進行審核驗證,并確定是否向組織發放認證證書的過程。
為接受認證機構的認證審核,組織應做好充分準備,保持體系有效運行。認證機構會派出審核組,審核組將對組織實施認證審核。
認證審核包括第一階段審核和第二階段現場審核。在組織完成第二階段現場審核開具的不符合糾正并經過審核組驗證關閉后,機構經過認證評定,將確定是否批準組織的認證注冊和頒發認證證書。
認證證書有效期三年,三年內,組織要每年接受機構的監督審核;三年后,組織要申請復審,重新注冊獲得證書,此過程同第一次認證取證。

ISO14001認證好處

按照ISO14001建立和實施環境管理的益處在于(不僅限于此):
1、提高市場競爭力
通過ISO14000認證的企業向顧客提供這樣的信息:“一個能對環境負責的企業,它的產品和服務一定能對用戶負責,讓用戶滿意”;“企業的關注點,已不僅僅是質量,而是對人類的責任。”
實施ISO14000認證已成為代表企業形象的重要因素,很多獲證企業在廣告宣傳中以此表示本企業對環境的貢獻,從而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海爾冰箱在最早獲得ISO14000認證后,再次樹立“名牌產品”、“名牌企業”的形象。科龍集團通過ISO14000認證后,免去國外評選機構對其環境管理的審核,順利獲得全球五星鉆石獎。
同時在實施ISO14000過程中,企業通過改進產品的環境性能提高了市場份額。海爾和科龍在實施ISO14000過程中,著重開發無氟、節能型的環保冰箱,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2、加強管理,降低成本
實施ISO14000認證,除了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之外,污染預防,節約能源和資源是環境管理同樣重要的兩個方面。飛利浦電視機通過對包裝紙箱的多次重復使用,節省費用100萬元。北京松下彩管每百萬元產值的廢棄物量從建立體系前的1.21噸下降為0.76噸,降低37%;通過工藝改進,降低了排氣溫度,使每年節省130萬度電。松下洗衣機公司更新原有的活塞式空壓機,使效率提高了20%,
每年節省用電2萬度。新飛建立體系中改造了成型冷卻水系統,實現每年節水18萬噸。山東淄博毛巾廠通過改變染料配比,使每200Kg的匹布耗水量降低7.2噸,染料減少54.7%。
3、減少環境責任事故
通過認證的大多數企業均已實現達標排放,因而免收了超標排污費,使企業直接從中獲得了經濟效益。例如新飛冰箱公司,原由于污水超標每月需交納超標排污費4.28萬元,實現環境管理體系后治理了污水超標問題,使每年節省51.3萬元。
4、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
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也是企業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的過程。這個過程會大大提高員工的環境意識,從自身做起,愛護環境、保護環境。 ISO14000是一種非常科學的管理體系,它運用P-D-C-A的管理模式,對企業進行有效管理。企業通過實施ISO14000變粗放型管理為集約型管理,使自己的管理水平得到明顯提高,并全面優化各方面的管理,做到最小環境影響控制,最低物耗能耗的控制,最低成本的控制,以及最低環境風險的控制。
國際,國內所進行的ISO14000認證是指對企業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企業取得的是ISO14001認證證書。



審核需要注意問題
01
1、廠房建設期間環保資料: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
2)環境影響報告批復——環保局批復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環保局驗收
4)消防驗收報告——消防部門驗收
2、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與更新:
1)環境因素識別不齊全,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a. 未能充分按生產經營過程的范圍來識別,比如:生產經營范圍包括有銷售,但對銷售過程中的環境因素未識別;
b. 未能按生產工藝流程的順序進行識別,識別環境因素沒有順序,最易導致缺漏;
c. 未考慮到過去發生過的、將來計劃的因素,如:公司擬擴建新廠房,對于擴建廠房過程中存在的環境因素未加以識別;
d. 未充分考慮到產品的生命周期來識別,如:產品設計過程中材料的選用,產品報廢后的回收處置。
2)環境因素評價不合理,對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存在偏差。
3)環境因素未及時更新,如:
a. 產品的生產工藝發生了變化,但未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b. 產品的材料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c. 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d. 廠房遷移到新址,未及時地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3、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策劃:
1)未能對所有的重要環境因素確定其控制方法/程序;
2)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應規定,如程序文件、作業文件或其他方式。
4、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評審
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識別不充分,特別是地方法規、客戶的要求未識別到位;
2)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進行適用性評審,未能識別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具體的適用條款;
3)未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分發至相關部門、崗位人員;
4)未及時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更新,對已修訂、更新、作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時重新識別、收集、評審。
5、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1)未能充分考慮到重要環境因素來制定環境目標;
2)對已確定的環境目標未規定其具體的指標,部分指標無法測量;
3)對所有的目標、指標未能予以制定對應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的職責不明確、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資金預算;
4)未能根據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調整、修訂,如公司已遷址、執行的環境標準發生了變化等情況下未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6、組織機構、職責、權限、資源:
1)對各崗位職責、權限中缺少環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2)對關鍵崗位(如:化驗員、機修、清潔工、倉管員、作業員等)未規定其任職能力要求;
3)環保設施的投入不足,如生產污水每天產生120噸,但污水處理站每天的處理能力僅80噸。
7、能力、培訓和意識(人力資源管理):
1)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不足,或能力未能滿足要求,如污水處理站的作業員只會用Ph值試紙進行酸堿度的測試,對其他指標的化驗不具備能力;
2)全員環境意識培訓不足,或有培訓但缺乏培訓后的考核、培訓效果評價;
3)崗位人員對自己所在的崗位存在的重要環境因素不清楚,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8、信息交流:
1)對重要環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規定;
2)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當外部相關方(社區居民等)對公司有意見需要投訴時,沒有對外公開的投訴電話、信箱或其他方式;
3)對外部相關方的投訴、抱怨未形成記錄,未能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后未及時對相關方進行回復;
4)缺乏內部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內部宣傳、講座、會議等。
9、文件控制:
1)文件未有分發至具體的崗位,特別是關鍵崗位處;
2)文件的適宜性未及時進行評審、更新,如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但未及時對相關文件進行適宜性評審,未及時進行必要的更新;
3)文件的形式不適宜,如MSDS資料為英文版,但現場操作人員對英文的識別能力不足。
10、運行控制:
1)運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確規定規定的標準,如污水/噪聲/廢氣控制程序中未明確執行的是國家或地方的何標準,何時段,何級別標準;
2)未能將運行控制的要求通報至供方,如化學品供應商、工程分包方等等;
3)現場環境運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
a. 垃圾分類未明確規定,執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險廢物混放的現象;
b. 現場由于機械油的泄漏導致的污染未及時清理、糾正;
c. 環保設施未能提供維護保養的證據;
d. 環保設施的運行不正常,如車間廢氣抽排系統未運行,或有運行,但排氣口處的凈化池無水;
e. 化學品使用、儲存現場未配備MSDS資料;
f. 產生粉塵、碎屑的崗位(如砂磨、鋸床、刨床、車床等工序)對粉塵、碎屑未進行收集,到處飄灑,也未及時清理;
g. 易燃易爆品與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險品未設獨立空間存放;
h. 污水處理站投藥記錄不全,未能掌握投藥的時間、劑量;
i. 廢油、廢液以及其他危險廢物的交接、流轉無記錄,最終處理無危險廢物處理聯單(危險廢物的處理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處理,處理時開具統一的處理聯單)。
11、應急準備與響應:
1)未能針對潛在的重要環境因素制定對應的應急計劃,通常包括消防應急預案、化學品泄漏/爆炸應急預案、環保設施失靈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2)有制定應急計劃/預案,但未展開相應的培訓、演練;
3)有進行應急演練,但對演練的效果、應急程序進行評價;
4)應急預案執行后或演練后,未對應急程序進行評審,未及時對應急程序進行修訂。
12、監測和測量:
1)對監測和測量的策劃不足,未確定應進行監測和測量的項目、采取的方法、監測的頻率;
2)未對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執行狀況進行監測和測量;
3)未能提供對日常運行管理過程的監控記錄;
4)未定期進行噪聲、廢氣/粉塵、廢水的監測,應進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監測,一般委托當地環境監測站或其他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
5)自有監測設備未定期進行校準或檢定,如噪聲測試儀、污水化驗設備等;
6)污水處理站未能提供對污水監測、化驗的記錄,或有監測但頻率不符合文件規定的要求。
13、合規性評價:
1)未形成“合規性評價控制程序”;
2)未能提供合規性評價的證據,至少一年一次;
3)有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性評價,但對其他要求方面未進行合規性評價;
4)合規性評價未能覆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14、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1)發生環境不符合情況時,未及時進行處理(糾正);
2)未識別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時機;
3)對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糾正措施執行不到位,未能達到再發防止的目的;
4)對潛在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預防措施不適宜,未能達到防止發生的目的;
5)未對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15、內部審核:
1)未對年度內部審核進行策劃,如在文件中規定,或形成年度內審計劃;
2)內審計劃中所列審核內容未能覆蓋所有的審核范圍;
3)內審組成員的安排缺乏公正性,存在審核自己部門的情況;
4)內審計劃中有明確要求審核內容,但檢查表中存在缺漏條款的現象;
5)內審不符合報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糾正措施未能針對原因制定,缺乏針對性;
6)對內審不符合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實施效果未進行驗證、評價;
7)未形成內審報告;
8)有內審報告,但對體系運行情況的評價僅體現了不符合、不足之處,對于實現的環境績效未進行評價。
16、記錄控制:
1)記錄無法檢索,無清單,無目錄或其他檢索方式;
2)記錄的保存期限未規定,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
3)記錄保管不當,發生丟失、破損等現象。
17、管理評審
1)管理評審計劃中評審內容不全,如缺少環境績效的評審、上次管理評審后續措施實施結果、與組織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
其他要求的發展變化等等;
2)管理評審輸入信息不足,缺乏相關資料/證據;
3)管理評審輸出未能包含環境方針、目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
4)管理評審報告未能體現對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審結果;
5)管理評審決議事項未明確職責、分工、時限要求;
6)管理評審后續措施的實施情況無記錄,無效果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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